南财投教基地

规避私募投资风险,先来看看这些违规运作案例

2020-02-03 16:45:17来源:股市广播

贺俊合照.png

(图为广州市私募协会私募调解中心发起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贺俊律师与主持人梁欣录制节目后留影)

 

本栏目,由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与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联合主办,广州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协办,股市广播制作出品


主持人:今天节目当中我们会请一位律师上线,给我们讲讲在私募基金的投资当中一些经典案例,给我们更多启发。马上请他出场,他是来自广州市私募基金协会私募调解中心的发起人、同时他也是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贺俊律师。欢迎贺律师!


贺律师:主持人好,大家好!

 

主持人:您是行业的资深老兵,我们要先请教您,对于私募的认识,您觉得我们要掌握哪些的概念?

 

贺律师:所谓“私募”是指“私募基金产品”或称之为“私募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的,投资于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如艺术品、红酒等)的投资基金,简称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相关要求,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 

主持人:因为私募行业是高速发展期,我们刷新一下数据,现在我们国家最新的是一个怎样的体量?

 

贺律师:截至201910月底,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达到24404家,已备案私募基金80650只,合计管理基金规模达到13.69万亿元。由于私募行业处于发展初期,行业监管规章亦不完善,不少基金管理人诚信规范意识不强、业务能力参差不齐,存在一些不合规行为,甚至有借用私募基金为幌子从事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形成了一些行业“乱象”。 

 

主持人:其实是一个非常庞大的体量了。在事物发展初期经常会有一些野蛮生长的情况,

私募行业可能也面临这样的情况,贺律师觉得乱象明显吗?

 

贺律师:过去两三年内,有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被各地警方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嫌非法集资罪”立案侦查,相关负责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经调查,这些私募基金管理人普遍存在向大量非合格投资者推销未经备案的基金产品、违约承诺保本保收益的现象,大量吸收社会上投资者的资金。 

主持人:本期请您上线,也想刷新更多一些公安部门的判案依据。现在怎么界定,它是否属于违规的私募运作?

 

贺律师:现实生活中,有部分机构借着私募基金的名义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今年510日,公安部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安部经侦局巡视员介绍从公安机关掌握的情况看,当前私募基金领域突出的经济犯罪有四类,“第一,部分私募机构打着‘私募基金’的幌子,实际上是从事着非法集资活动。第二,个别的私募机构突破私募基金行业最重要的合格投资者底线,采取公开宣传的方式,从事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第三,个别的私募机构没有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基金运作,甚至虚构投资项目或者操纵成立空壳公司转移侵吞基金资产和投资人募集款,实施合同诈骗,挪用资金或者职务侵占等犯罪。第四,个别私募机构及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实施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犯罪”。 

主持人:贺律师这边整理了经典的案例,我给大家介绍一下,然后贺律师来做详细分析,给大家更多的延伸思考吧:深圳辖区的A公司20146月在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截至 201411月底,该公司存续私募基金23只,管理资产规模近20亿元,基金产品主要投资于房地产项目。公司控股股东为B集团公司,B集团公司下设多家子公司,涉足融资担保、小额贷、P2P、产业并购、私募基金等多领域。检查发现,A公司与B集团在人员、业务方面并不独立,同时,B集团下设的C互联网平台是B集团所有产品展示和推广的互联网平台,并在A公司私募业务开展过程中扮演集资和销售的关键角色。监管部门如何处理的?

 

贺律师:深圳证监局在对A公司专项检查中,重点抽查了10只基金产品。经核查发现,A公司在私募基金管理运作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一是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产品信息不真实、不完整、更新不及时;二是没有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进行实质评估,对其私募产品未进行风险评级,且部分产品存在单只基金的投资者人数超过法定人数限制的情况;三是通过C平台公开宣传推介销售A公司私募产品,并通过签订回购协议的模式违规向投资者承诺高收益;四是在未经投委会决议的情况,随意将募集资金拆借于关联企业及个人。

根据检查结果,深圳证监局对公司随意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在资金募集阶段宣传信息不实、未向投资者披露募集资金用途等问题进行了处理,并督促公司合规经营。 

主持人:还有哪些案例分析要点?

 

贺律师:这个案例还涉及承诺保本保收益并借互联网平台变相公募。本案例中A公司的私募基金主要投向房地产、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并购投资等非标产品。虽然名义上签订了股权投资协议,但并未从事真正意义上的股权投资,而是向投资者承诺较高的投资回报率并按期支付利息。同时,控股股东B集团公司还签署回购条款,约定按基金募集时约定的收益率回购投资者持有的有限合伙份额。特别是,A公司通过C互联网平台公开销售线上产品,募集资金后再以该产品的名义投资于A公司管理的私募基金。同时,C平台也是A公司销售私募基金的主要渠道,这种方式变相突破了合格投资者的标准,触及了合规底线。 

还涉及利用合伙缺陷随意挪用资金。B集团涉及融资担保、小额贷、P2P等多个领域,A公司在人员和业务方面并不独立于B集团,特别是B集团旗下互联网销售平台C公司是其P2P 务、私募基金业务的主要募集渠道。A公司依据《合伙协议》约定,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利包括“管理、维持和处分合伙企业的资产”,通过文字游戏,在未告知投资者的情况下,将募集资金拆借于关联企业及个人,对基金财产的安全造成了威胁。 

主持人:那么对投资者而言,选择私募基金应牢固树立风险意识,理性审慎,投资前后要做到什么要点呢?

 

贺律师:投资私募基金需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私募基金投资具有高风险的特点,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要求较高。投资者在选择投资私募基金时,自身应掌握私募基金的基本知识和监管规定,在符合投资者标准前提下,进一步选择与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避免被一些产品噱头蒙蔽,落入非法私募陷阱。 

树立理性投资理念。投资者应自觉抵制“一夜暴富”、“快速致富”、“高收益无风险”、“保本保收益”等噱头诱惑,保持头脑冷静,多一分怀疑,少一分侥幸,牢固树立“投资有风险”的理念,在充分了解风险的基础上,审慎投资,避免上当受骗。 

谨慎评估投资风险。投资者在私募投资过程中,应主动识别风险、过滤风险,不断提高自身识别风险的能力。在投资前应了解所投私募基金管理人包括其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通过查询基金业协会网站、咨询监管部门等方式,充分了解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通过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产品投向、基金运作模式、相关权利义务等情况,提高防骗识骗能力。发现问题及时维权。投资者一旦发现私募存在违规或者违法犯罪问题,应妥善收集保存证据,及时向基金业协会、注册地的证监局以及公安机关反映,或者在纠纷发生后及时通过仲裁、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对私募机构而言,应树立客户利益至上理念,坚持客户利益先于自身利益、长远利益重于短期利益,不可因自身逐利需求,忽视经营中的服务理念和诚信意识。同时,要确保合规风控措施发挥真正的作用,在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的基础上,严格有效执行相关制度。私募机构要意识到,在监管从严、打击违法行为的严峻形势下,合规经营才是正道,违法违规将难逃恢恢法网。 


主持人:最后,作为投资者,有一些怎样的权益保护办法?

 

贺律师:投资者若因投资不合规私募基金导致财产受损的,可以通过多元化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具体来说有如下几种: 

刑事报案。若私募基金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刑事犯罪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行政举报。因私募基金管理人收到证监会的监督管理,因投资不合规私募基金导致财产受损的,可以向证监会举报。 

行业协会投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是基金行业自律组织,因投资不合规私募基金导致财产受损的,可以通过电子邮件、邮寄、在线投诉等方式进行投诉。 

民事诉讼。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根据基金合同委托管理私募基金,对投资者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投资者可以根据基金合同向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主张民事损害赔偿。

     独立第三方组织调解。部分地方私募基金协会已经组建私募投资纠纷调解委员会作为独立第三方调解机构,通过调解手段多元化化解私募投资纠纷。未来随着监管逐渐严格、法律体系逐渐完善、投资者意识逐渐加强,私募行业定能走上规范。 主持人:今天节目中,非常感谢来自广州市私募基金协会私募调解中心的发起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贺俊律师的作客和分享,谢谢您!

 

贺律师: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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