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6-24 11:00:57来源:上海证券交易所
为进一步优化互联互通机制,丰富投资标的,规范沪股通交易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见附件),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于2021年1月22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21年修订)》(上证发〔2021〕8号)同时废止。为保证《实施办法》顺利施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ETF首次纳入沪港通标的相关安排
沪股通ETF和沪港通下港股通(以下简称港股通)ETF的首次纳入考察截止日为2022年4月29日。
在首次纳入考察截止日符合《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本所上市股票ETF将纳入沪股通ETF,但生效日前触及《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调出情形的除外。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公布首次纳入沪股通的ETF名单及生效日期。
在首次纳入考察截止日符合《实施办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条件的联交所上市股票ETF将纳入港股通ETF,但生效日前触及《实施办法》第七十四条调出情形的除外。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公布首次纳入港股通的ETF名单及生效日期。
二、规范沪股通标的证券交易行为相关条款实施安排
《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自2022年7月25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联交所参与者不得为内地投资者新开通沪股通交易权限。对于《实施办法》第四十条实施前已开通沪股通权限的内地投资者(以下简称存量内地投资者),自《实施办法》第四十条实施之日起设置一年过渡期,并执行以下安排:
(一)过渡期内,存量内地投资者可以继续通过沪股通买卖沪股通标的证券。
(二)过渡期结束后,存量内地投资者不得再通过沪股通主动买入沪股通标的证券(包括参与配股),但因公司行为(如分配股票股利)等被动取得沪股通标的证券的情形除外。存量内地投资者持有的沪股通标的证券可继续卖出。
(三)过渡期结束后,联交所参与者应当注销其为内地投资者客户参与沪股通交易分配的券商客户编码。
因联交所参与者倒闭等事由导致其存量内地投资者客户无法参与沪股通交易的,前述投资者仍可转至其他联交所参与者处申请开通沪股通交易权限。相关交易事项按前述规定执行。
三、暂缓实施条款安排
考虑到市场业务及技术准备等情况,沪股通标的证券属于科创板股票的,暂不参与盘后固定价格交易,《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五十条第二款中涉及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的规定暂不实施;沪股通ETF暂不进行担保卖空,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三十八条第一项涉及沪股通ETF作为沪股通标的证券担保卖空的规定暂不实施。上述条款具体实施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22年修订).doc
《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22年修订)起草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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