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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回归”实缴制 新《公司法》将进一步增强中小股东权利

2024-03-15 21:00:23来源:南方财经投教基地

3月15日,南方财经投教基地联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以新《公司法》亮点解读为主题举办了线上专题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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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围绕新修订的《公司法》,广东广信君达事务所合伙人杨琳律师从新《公司法》施行前后注册资本认缴制度变化、对公司董监高责任的强化以及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等方面,进一步普及了新《公司法》的知识。

“这次新《公司法》在2018年《公司法》的基础上删除了16个条文,新增和修改了228个条文,实质性修改涉及到112个条文。”杨琳表示,这次《公司法》的变化可以说是一次全面、深入的修订。

据介绍,此次新《公司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涉及到企业注册资本认缴制度的变化。过往实践中,公司登记的注册资本金额高、出资期限长是一个较突出的现实问题,有些公司出资期限甚至达到70年、出资数额动辄成千上亿。

新《公司法》修订的背景,正是基于以上现实问题,杨琳表示,“一方面,注册资本不再能准确反映企业的资信水平及偿债能力,这并不利于去保护我们的交易安全,而另一方面也使得股东有逃避出资责任的机会,我们留意到近年股东出资类司法纠纷大量涌现。”

新修订的《公司法》实施后,股东的出资时间有了明确限制。对于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二者的区别在于股份公司成立前则需全额缴纳股款。

新《公司法》另一个重要的亮点是强化了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完善公司股东知情权和股份公司中小股东的临时提案权,新增了当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股权的相关内容。

此外,新公司法下的股东代表诉讼权利延伸到子公司,从本公司一级扩大到全资子公司,当全资子公司的董监高及其他人员对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公司股东也可以依法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南方财经投教基地联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推出专题讲座,旨在对修订后的《公司法》进行亮点解读,着重介绍了新《公司法》对于公司、股东以及投资者的影响,引导公司、中小股东更好知法、懂法、守法。本次专题讲座通过南方财经投教基地官网、21财经APP、南财音频视频号及抖音号四大平台同步直播,多媒体矩阵分发,累计点击量超过7万。

(南方财经全媒体股市广播 邓炜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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