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财投教基地

防范非法证券活动——其他证券违法行为及民事责任条款(二)

2022-05-24 10:21:29来源:南方财经投教基地

日前,南方财经投教基地联合广东环宇经贸律师事务所,组织开展了“心系投资者,携手共行动——防范非法证券专题讲座”。本次专题讲座邀请到了“金融315”专家顾问团成员、广东环宇经贸律师事务所的资深证券维权律师——谢良、徐越惠,介绍了非法发行股票,股市黑嘴,证券虚假陈述案例等典型非法证券活动,通过生动的案例向到场的投资者讲解如何防范非法证券活动,帮助投资者识别相关的违法行为,以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谢良:

第四类证券违法行为是自愿信披和违背公开承诺等行为及民事责任条款。

自愿信披是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曾经的安硕信息案就是上市公司主动发布信息,但这些信息达不到监管要求。监管要求发布的信息是真实的,但上市公司自行随意发布其他信息是不被允许的,自行发布的其他信息必须要建立在真实性的基础上,而且发布的信息一定不能误导投资者的交易决策。

如果公司发布了非监管部门强制要求披露的信息,误导投资者产生了损失,投资者可以根据证据要求相关的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违背公开承诺是指市场上有很多大股东作出公开承诺,但是最后没有履行,会发出无法履行或者延期履行的公告,从而导致公司股价跌停。

比如中体产业大股东“爽约”注资,导致股价跌停,以及一汽轿车、一汽夏利大股东“爽约”同业竞争的解决承诺,导致了股价跌停,对于投资者而言遭受了很大损失。但是当时的法律没有这方面相关的权利保护,在我们新的法律规定中对此有了增加和补充。

第五类证券违法行为是禁止代客理财等行为及其民事责任条款。这也是证券市场上非常多见的一类违法行为,投资者要特别注意。

法律上规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当造成损失时,投资者能够获得一定的赔偿,但也要看投资者自身有没有相关过错。因为属于侵权案件,法院也会考量双方的过错程度。

在投资股票或者理财的过程中,投资者首先要了解自己的权利,其次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量力而行,最后,增强自身的专业能力和判断。

(南方财经投教基地 邓炜晴)

您还没登录

请先完成《满意度调查》,再浏览更多内容。谢谢支持!

您还没注册

请注册后进行发言

  • 验证码

忘记密码

重置密码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