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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潮能源违规担保受处罚 投资者维权大幕即将开启

2021-09-06 13:44:26来源:投资快报 南方财经投教基地

2021年9月3日晚,新潮能源(600777)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证监会查明:2017年10月,恒天中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正和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回购协议》,约定正和兴业回购恒天中岩持有的基金份额,同时约定由新潮能源作为保证人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金额 613,337,534.25 元,占新潮能源上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11.24%,对于该担保事项,新潮能源未及时予以披露,也未在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违反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虚假陈述。

《投资快报》记者查询公司公告发现,上述担保事项,后因正和兴业未按约定履行回购义务,恒天中岩将正和兴业、新潮能源诉至法院。2021年4月6日,新潮能源涉及诉讼进展公告披露,经恒天中岩申请,法院已经裁定准许原告撤诉,本次诉讼不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在违规担保未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况下,上市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律师认为,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发生“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披露,因未按照规定披露,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表示,在2017年10月18日至2018年12月18日期间买入新潮能源的投资者,在2018年12月19日之后因为持有或卖出遭受损失的,均可以起诉。投资者维权诉讼中只考量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对投资者造成的交易损失,并不考量对上市公司自身是否造成损害,因此,尽管担保引发的诉讼未对上市公司造成损失,但上市公司仍然应当依法赔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的损失,二者并非同一法律关系。

公开资料显示,新潮能源主营石油及天然气的勘探、开采及销售,公司的主要产品为原油、天然气。2021年上半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1.10亿元,同比下降14.44%;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03亿元,同比增长200.87%,基本每股收益0.0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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