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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调有理|5 轻信有3-5倍收益,最终亏损可不小

2019-12-23 16:54:11来源:股市广播

案例5 轻信有3-5倍收益,最终亏损可不小 丁某与某投资顾问公司的荐股服务纠纷

案情简介:

丁某反映,其于2017年4月支付25万元购买了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服务,工作人员承诺:“服务期限6个月,可达3到5倍的收益。”2017年10月丁某账户已亏损了60%以上,要求公司退费并赔偿损失,但公司只同意延期服务。丁某不认可,认为公司违反了“可达3到5倍收益”的承诺,故投诉要求公司退还服务费25万元并赔偿损失150万元。

调解过程及结果:

调解中心将丁某的投诉情况告知该投资顾问公司后,收到该公司的情况说明,称丁某于2017年4月支付25万元购买了公司投顾服务。由于市场震荡,丁某出现亏损,因此投诉要求公司退费。公司调取了丁某的服务记录,在合作期间客服部门采取电话、微信及QQ等方式为丁某提供荐股服务,由丁某对公司的荐股进行抉择,未发现员工说过“可达3到5倍收益”的承诺。现公司与丁某已协商一致,公司退还丁某服务费用25万元,丁某已签署退款协议。调解中心回访丁某,询问其有没有保留公司承诺收益的证据,丁某表示没有保留,并确认已和该投资顾问公司协商一致。


案件评析:

本案主要是投资者丁某轻信投资顾问公司的员工推荐的股票能赚大钱所引发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代理投资人从事证券、期货买卖;(二)向投资人承诺证券、期货投资收益;(三)与投资人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四)为自己买卖股票及具有股票性质、功能的证券以及期货;(五)利用咨询服务与他人合谋操纵市场或者进行内幕交易;(六)法律、法规、规章所禁止的其他证券、期货欺诈行为。”《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当提示潜在的投资风险,禁止以任何方式向客户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根据前述规定,投资咨询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收益。               

      

本案的启示

投资者必须牢记,不应轻信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顾问的花言巧语,若一旦发现有承诺收益的行为,投资者可保留相关证据,向公司所在地的监管部门举报。对于投资咨询机构来说,要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和考核,严格禁止员工的承诺收益行为,对员工从事投资顾问业务的行为应注意留痕管理,并不定期抽查,发现有承诺收益行为的,应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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