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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经更名却不影响维权 这家公司股民还剩8个月诉讼时效

2021-04-14 15:12:44来源:投资快报 南方财经投教基地

虽然证券简称变幻多次,又经历停牌、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但公司被证监会处罚及被股民索赔的事实,却一直存在。 针对A股上市公司ST华嵘600421)的民事证券索赔,仅剩下最后8个月的诉讼时效了。

时间回溯至2014年12月4日,当时证券简称还叫仰帆控股的该公司,就发布过一则名为《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调查之旅持续了两年,2016年12月2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有一个两年后的2018年12月11日,公司称收到证监会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明,2012年5月,还未实现摘帽的该公司,证券简称为ST仰帆设立子公司上海鄂欣实业有限公司(下称“鄂欣实业”)具体开展钢材贸易业务。根据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ST仰帆在2012年年度报告披露的49,188,991.55元营业收入中,有41,151,951.13元为鄂欣实业不应当确认的4笔钢材销售确认收入,该年度报告披露的营业收入数据存在虚假。其次,ST仰帆在2013年年度报告披露的111,418,059.50元营业收入中,有16笔共计103,049,142.53元为鄂欣实业不应当确认的钢材销售收入。该年度报告披露的营业收入数据存在虚假。基于上述违法事实,证监会决定对ST仰帆顶格行政处罚,并对其时任高管亦作出顶格行政处罚。

业内人士表示,该公司被证监会调查处罚的时间段持续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一方面是因为在ST仰帆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向证监会申请了听证请求,延长了证监会的正式处罚决定之出具时间。另一方面,ST仰帆虚增的营业收入金额较大,并且公司经历了停牌、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增加了调查难度。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关于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上市公司及其中介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事实上,在各种虚假陈述的证券责任纠纷案件中,虚增营业收入的行为是最易误导投资者的行为之一,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害也是较其他虚假陈述行为更为严重的。维权律师认为,虽然ST仰帆的相关人员因此多次对投资者表达出公司的歉意,但这些行为并未能弥补投资者因此所遭受的财产损失。并且,自ST仰帆被证监会立案调查至其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这个时间段内,ST仰帆的股价经历了较大的波动。

维权律师认为,在2013年2月5日到2016年12月19日之间买入ST华嵘股票,并且在2016年12月19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有望通过诉讼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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