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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首罚火力全开!广东榕泰扮演“祭旗”角色 公司及15人涉嫌利润造假“三宗罪”,拟合计领罚1500万

2021-04-21 14:49:57来源:投资快报 南方财经投教基地

新版 《证券法》颁行一周年之际,A股上市公司广东榕泰(699589)扮演了重要的“祭旗”角色,成为A股首例适用新法裁量标准被预处罚的违法责任主体。这一次,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15位责任人开出了千万级罚款。有业内人士指出,证券违法犯罪惩戒由此步入严刑峻法时代。

 

公司及15责任人拟被重罚

广东榕泰(600589)日前公告,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因涉嫌未按规定及时披露2019年报,未按规定披露关联关系、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及2018年报、2019年报虚增利润(累计5526.91万元)三项违法事实,广东证监局拟决定,对广东榕泰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两则并究处以300万元罚款;对广东榕泰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杨宝生给予警公告并三责究罚处以330万元罚款,对公司财务总监兼董事郑创佳、职工监事朱少鹏、董事林伟雄、董事兼副总经理杨光等14名有责高管给予警告并分处最高160万元最低20万元罚款。以上拟罚款共1500万元。

此外,广东证监局同时拟决定,对直接组织、策划、领导并实施违法情节严重的杨宝生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值得留意的是,2020年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正式施行。2020年5月21日,广东榕泰涉嫌信披违法违规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被立案调查,由此成为A股首例适用新证券法裁量标准被预处罚的违法责任主体。


涉嫌虚增利润等“三宗罪”

经查明,广东榕泰及相关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主要事实有主要包含三大项。

首先,广东榕泰未按规定在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公司2019年报,迟至2020年6月23日才发布2019年报。

此外,经杨宝生审批,广东榕泰2018、2019年报中均未如实披露与中粤农资、和通塑胶、永佳农资、国华机电实际构成关联关系;未披露合计向3家关联方采购原材料82279.70万元(不含增值税),未披露的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额分别占公司2018年、2019年净资产的13.16%、15.36%;公司在2019年报问询函回复及对媒体报道的澄清公告中称与上述4家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资金借贷关系或者业务往来。

为避免应收账款坏账计提减值准备影响公司利润,杨宝生利用自有资金通过关联公司及第三方机构循环支付并制作虛假代付款协议,2018、2019年度虚构销售回款分别虚增利润1224.69万元、3124.23万元;2019年度,杨宝生同时控制子公司金财通与3家关联公司虚构2.6亿元保理业务,以保理利息款1213.33万元确认其他业务收入1177.99万元(不含增值税),造成2019年报虚增利润1177.99万元。以上导致公司2018年报虚增利润1224.69万元占披露利润总额17833.45万元的6.87%,2019年报共虚增利润4302.22万元。


这些股民符合索赔条件

资料显示,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创立于1997年,主营化工材料和互联网综合服务,于2001年6月挂牌上市,2019年净利润-5.38亿元,上市后首现年度亏损。2020年前三季度,广东榕泰实现净利润2021.06万元,期末每股净资产约3.76元。公司月前发布业绩预告,预计2020年度净利润亏损3.8亿元-4.5亿元。

截至今年3月11日,公司第一大股东广东榕泰高级瓷具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22433.3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86%,累计质押股份1564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22%。其中榕泰瓷具持股13771.73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56%,累计质押9640万股,占其持股的69.99%,占公司总股本的13.69%。

二级市场上,广东榕泰2015年12月曾创下前复权17.50元、总市值123亿元的上市最高记录,今年2月则跌至最低2.28元创2006年7月以来新低。3月11日,公司股价报收2.96元,最新市值20.84亿元,仅及历史峰值的六分之一。截至去年9月末,公司股东数57637户。

而处罚告知书的公布,也预示着证监会正式处罚决定的下达已为期不远。根据证券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维权律师提示:凡是在2020年5月21日收盘时仍持有广东榕泰的受损投资者,可加入索赔诉前准备。截至2020年5月31日,公司股东总数57321户,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行使正当索赔权益,切勿放弃依法维权挽回部分损失的机会。

 

新证券法强调保护股民权益

维权律师介绍,新证券法对证券违法行为尤其是财务造假的惩处力度大幅提升,显著提高了证券违法违规成本。如对欺诈发行行为的罚额从原来最高可处募集资金5%的罚款,提高至募集资金的1倍;上市公司信披违法行为罚款上限,由顶格60万元提高至1000万元;对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虚假陈述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虚假陈述的,由以往单项数十万元罚款提高至最高可处以1000万元罚款。

而包括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在内的中介机构都将承担连带责任,罚款幅度也由原来最高业务收入的5倍提高到10倍。同时,新证券法对证券违法民事赔偿责任也作出完善,如规定了发行人等不履行公开承诺的民事赔偿责任,明确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中的过错推定、连带赔偿责任等。这无疑将让作奸犯科者付出惨重代价,警示新老市场参与主体心存敬畏严守规矩,还市场以风清气正,还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从根本上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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