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财投教基地

有调有理|37 是否认购期买入基金,有讲究

2021-05-19 09:50:09来源:股市广播 南财投教基地

案例37 是否认购期买入基金,有讲究

马某与某基金公司的基金净值纠纷

案情简介:

马某反映,其于2010年10月分两次通过银行以1元一份的价格购买某只基金产品,共计55000元。马某于2018年上半年查看产品净值时发现当初购买的价格变为1.4元。其通过银行的工作人员联系该基金公司的销售经理了解原因,随后对方通过邮件将该产品的净值数据发送给马某。马某从该数据中未看到变更价格的原因,认为基金公司擅自变更基金购买价格,因此投诉要求基金公司给予合理解释。

调解过程:

调解中心将马某投诉情况告知基金公司后,基金公司向调解中心反馈,称马某到银行查询交易明细,因银行柜台无法查询到时间间隔较长的交易,所以银行工作人员就协助马某致电基金公司查询。查询后,马某对基金申购成交净值有异议,坚持其购买基金是按1元成交。客服人员向马某解释由于其并非在认购期认购该基金,所以第一次申购成交净值为1.5147元,第二次为1.4009元。公司收到投诉后,已安排客服人员回访马某,马某对成交净值的问题未再提出异议,主要对基金的业绩表示不满。经客服人员多次向马某解释,最终马某表示理解,但希望公司能提高业绩和改进服务。后调解中心联系马某,其称基金公司安排了工作人员向其解释说明,但其对基金未按1元成交仍有疑问,调解中心向马某解释,其并非在认购期认购该基金,而是在该基金成立后申购的,因此价格是按申购当天的净值计算的。马某表示理解,并对调解中心表示感谢。

案件评析:

本案引发的主要原因是马某未清楚理解基金认购和基金申购的区别。目前很多基金合同的释义部分都会有基金认购和基金申购的含义,基金认购和基金申购的区别就在于购买基金份额的时间不一样,认购行为是发生在基金募集期内,而申购行为则是发生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案中,马某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才购买基金份额,因此基金的价格并非认购期的价格1元,后经营业部多次解释,最终马某表示理解。

本案的启示:

目前很多投资者通过代销渠道购买基金,但在实践中,有部分代销机构并未履行好相关职责,在代销过程常存在风险揭示工作未做足,没有进行投资者教育工作等问题,因此建议基金代销机构在销售基金时应履行好风险揭示的义务,并做好投资者教育。另外,从本案也可以看出,马某持有该基金近8年,期间也未主动查询净值情况,并没有意识到购买基金可能产生的风险,建议投资者定期关注自己购买的产品,同时也应加强自身学习,认真了解基金合同及基金招募说明书。 


您还没登录

请先完成《满意度调查》,再浏览更多内容。谢谢支持!

您还没注册

请注册后进行发言

  • 验证码

忘记密码

重置密码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