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2-13 13:54:33来源:投资快报 南方财经投教基地
起诉虚假陈述的关联条件有哪些?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投资人提起虚假陈述赔偿之诉的关联条件包括:
(一)投资人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
(二)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
(三)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
只有符合以上关联条件的投资者才是适格的原告。
案例分析: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嘉宝实业案”中虚假陈诉行为之一“嘉宝实业1998年年报称公司实现利润7463.58万元,其中利用将以前年度利润计入本期、少计管理费用等手法虚增利润2804.38万元,占利润总额37.57%。”,1998年年报发布之日即为虚假陈诉之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
虚假陈述更正日,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披露证券市场信息的媒体上,自行公告更正虚假陈述并按规定履行停牌手续之日。中国证券监管会以及新闻出版总署专门指定的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媒体包括《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金融时报》、《经济日报》(已将其指定披露权利转给了隶属的《证券日报》)、《中国改革报》、《中国日报》和《证券市场周刊》,及网站巨潮网站(www.cninfo.com.cn)(深交所指定网站)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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