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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虚假陈述?

2019-12-13 13:52:55来源:投资快报 南方财经投教基地


 股民想通过起诉获得虚假陈述赔偿,一些基本概念需要理清,以下记者通过股民获赔第一案——“嘉宝实业案”为典型,对重要定义进行解释分析。

虚假陈述通俗地讲,也称不实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

案例分析:1999年4月29日,嘉宝实业公布了1998年年报,000年8月15日,中国证监会认定该年报存在虚假陈述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1)嘉宝实业1998年年报称公司实现利润7463.58万元,其中利用将以前年度利润计入本期、少计管理费用等手法虚增利润2804.38万元,占利润总额37.57%。(2)上海嘉定区绿洲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由于参加嘉宝实业配股和转配股,致使该公司1998年持有嘉宝实业的股份达5.13%,计17,119,012股。但在1998年年报中,嘉宝实业将绿洲房地产公司超比例持股的行为陈述为4.97%,计1660万股;直至绿洲房地产公司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上海梅林[1.05% 资金 研报](10.24,0.05,0.49%)正广和(集团)有限公司后,嘉宝实业才在1999年年报中披露上述事实。(3)嘉宝实业分别于1998年2月13日、8月14日和11月12日先后为全资子公司上海嘉宝奇伊房地产经营公司提供贷款担保500万元、700万元和400万元;1998年9月29日,为子公司上海嘉宝集团[0.81% 资金 研报](6.88,0.18,2.69%)宏德变压器有限公司提供借款担保300万元。对上述担保,嘉宝实业在1998年年报中未披露,直至1999年中报才予以披露。(4)嘉宝实业对上海中华社科会计师事务所对其1998年度审计报告中的会计报表附注说明进行删改,将有关“其他货币资金期末数中含华夏证券公司6440804.56元和港澳上证191298.78元”的内容删除,并将关于子公司上海嘉宝光明灯头有限公司上诉上海铜带一分厂加工承揽纠纷案胜诉,“部分资产已执行到位”的陈述修改为“全部资产已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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