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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调有理(第二季) | 7 约定不明引争议,做足提醒少纠纷

2023-04-14 15:19:19来源:股市广播 南方财经投教基地

案情简介:

投资者雷某反映,其在某证券公司开立了信用账户。近期用自有资金买入A股票500股,卖出时发现只能卖券还款,无法担保品卖出。其认为担保品买入后再卖出,所得资金不应用来偿还负债,因此申请调解,要求公司给予合理解释并赔偿2万元。

调解过程及结果:

调解中心将雷某反映的问题告知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反馈雷某于2020年11月9日以担保品买入A股票500股,由于雷某的历史合约中仍有A股票1500股的负债未了结,因此只要雷某买入的金额小于该股票负债金额,即便是以自有资金买入的,卖出该股票所得价款也须先偿还负债。证券公司已就该问题多次与雷某沟通,但雷某始终认为卖出融资买入的证券所得价款才要用于偿还现有负债,卖出以自有资金买入的证券所得价款无需用于偿还现有负债。

调解员在了解基本情况后,一方面向证券公司阐明,双方所签订的两融合同第三十八条“甲方卖出信用账户融资买入尚未了结合约的证券所得价款,须先偿还甲方的融资负债”。该条款未对担保品买入的情形作出约束,因此证券公司以之为由要求雷某将卖出以自有资金买入的500股A股票所得价款用于偿还现有负债是缺乏依据的。除非雷某卖出当天是A股票合约的到期日,证券公司则可依据两融合同第三十六条“两融合约到期甲方未了结负债的,如甲方信用账户内有现金的,乙方有权直接划扣甲方账户内的现金以了结或部分了结甲方对乙方的负债,直至甲方到期负债完全清偿为止”来执行。

另一方面调解员也耐心引导雷某应合理提出诉求,否则双方将难以协商一致。但经多次沟通,雷某仍不愿降低诉求金额,坚持要求证券公司赔偿2万元。对此,证券公司无法认可雷某的诉求,最终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因此终止调解。

本案启示:

证券公司作为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往往会结合自身情况,制定并实施更为严格的风控制度。如本案中证券公司要求投资者卖出信用账户担保品买入尚未了结合约的证券所得价款用于偿还现有负债,这要求本无不妥,但需事先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同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醒投资者注意并解释说明。此外,证券公司在拟定合同时,应严谨推敲字句,避免出现歧义条款。

就投资者而言,在参与两融交易前,应认真阅读相关业务规则及《融资融券业务合同》条款,尤其需注意证券公司的免责条款及字体加粗的重要条款,若对政策、规则或条款有疑问,应及时主动咨询相关部门或所在证券公司,做到对两融交易的特有规则有所了解和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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