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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调有理(第二季) | 48 主动留意估值方式,理性看待收益预期

2025-06-06 16:09:23来源:南方财经投教基地

纠纷概要:

A女士反映,其通过B证券公司购买了C资管产品合计100万元,2020年C产品到期后进入清算期。近期发现账户中该C产品的持仓金额无故减少,其就此事项与B公司沟通多次仍未果,因此申请调解,要求B公司给予合理解释。

调解过程及结果:

调解工作站介入后,了解到A女士所说的持仓金额减少主要是因为C产品估值方式从投资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进而引起净值变动。随后,调解员多次向A女士解释,最终权益以C产品项目回收情况及分配的资金结果为准,不受估值方法变更的影响,A女士接受了解释,同时也向调解员透露其是用全部养老金投资该产品,但目前C产品表现不理想,担心若清算款项不能归还,将导致家庭关系紧张。

对此,调解员也向B公司进一步了解销售产品的适当性工作、A女士的盈亏状况及C产品运作情况。根据B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证明B公司已履行了适当性义务。C产品成立以来,A女士收到的分红款和清算款合计108万元,并未产生实际亏损。由于C产品中最后一个项目的大股东没钱兑付份额,导致项目一直无法清算,目前管理人已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追偿,但B公司无法准确告知A女士,C产品剩余项目的清算期限及结果。针对A女士内心的焦虑情绪,调解员一方面尝试引导A女士关注C产品的整体收益表现而不是仅仅着眼于剩余项目无法兑付问题,同时向其讲解“理性投资、价值投资”理念,进一步降低盈利预期;另一方面建议B公司定期向A女士转告剩余项目的清算进展,以便A女士心中有数。经过调解员的耐心调解,A女士的焦虑情绪得到一定的缓解,也未再提出其他异议,最终纠纷得以妥善解决。

启示与建议:

资管新规实施后,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投资者要尽快转变观念,打破思维惯性,树立风险意识。在购买产品前,应认真配合经营机构如实填写个人风险评估,切勿在评估时为了达到某一特定风险等级而勾画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选项,同时认真阅读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等文件,全面了解产品类型、风险等级、投资范围等情况后再审慎决定是否购买,切忌盲目追逐“高收益”而心怀侥幸忽视客观存在的“高风险”,对于购买产品后可能出现的净值波动也需做好充分的心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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