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财投教基地

一审落槌投资者胜诉! 新纶新材维权征集中,公司更名不影响索赔

2021-12-31 18:05:51来源:投资快报 南方财经投教基地

民事证券维权领域传来捷报,一批新纶新材原告股民一审获得高比例判赔!近日深圳中院对339名投资者诉新纶新材(002341)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投资快报》记者留意到,这339名投资者的诉请金额约为9169万元,法院一审判决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合计约7520万元,判赔比例超过80%。维权律师向记者表示:“新纶新材虚假陈述系列案与此前的长园集团案件相比一审判赔比例较高并且深圳中院已依照相关规定选定新纶新材证券虚假陈述案为示范性案件。待该案判决生效后,其他同类型平行案件可参照示范判决的标准更快捷的获得调解或判决。

行政处罚已下达,股民维权在路上

2019年6月25日,新纶新材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公司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2020年5月2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新纶新材存在虚构贸易业务虚增收入及利润、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等违法事实,已违反《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并对多名责任人员给予了警告与罚款的处罚。

中国证监会已下发对新纶新材(002341)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7年4月25日至2019年6月25日期间买入,并在2019年6月26日及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可参与索赔。

 

339名投资者胜诉判赔7000余万元

在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就四大争议焦点展开激烈辩论,1、新纶新材被处罚的行为是否构成证券虚假陈述;2、如果公司被处罚的行为构成虚假陈述,该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及基准价如何认定;3、公司被处罚的行为与各原告的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4、公司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及具体数额。经审理,法院确认被告新纶新材的被处罚行为构成虚假陈述行为并具备重大性;本案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7年425日(被告2016年报发布日)、揭露日为2019626日(被告收到立案调查通知书公告日)。

受各方委托的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有限公司,采用“同步指数对比法”对已起诉索赔的投资者买入新纶新材股票的具体时间节点,参照深证综指(申万)、公用事业行业指数(申万)环保工程及服务行业指数等进行同步模拟测算并出具了损失核定报告书。

对比中证公司核损报告,律师团队测算的投资者起诉金额与核损报告的结果相差不大。这意味着中证公司在测算过程中减扣的系统风险比例较低,证明公司股价受系统风险影响几乎可以忽略。该一审判决书也已明确回应关于系统风险问题,法院认为由于被告在本系列案中虚增利润占比较高(最高甚至达到了当期利润总额的142.73%),虚增应收及利润持续时间长达三年,被告主观恶性较强,法院认定原告损失与被告虚假陈述之间存在直接的损失因果关系,在扣除系统风险后,被告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半年报显示公司与投资者赔偿相关的诉讼涉案金额合计11230.78万元,其中部分案件已调解,部分已履行完毕,部分仍在在调解或履行中,公司预计上述未决诉讼预计负债为1.11亿元。

 

 

公司业务转型、更名均不影响索赔

公开资料显示,新纶新材成立于2002年12月,2007年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总部坐落于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是一家以新材料研发、生产为本的研发、生产、销售于一体的行业系统解决方案提供商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2010年1月22日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002341)。

公司自2013年启动从传统洁净行业向新材料行业的转型,以高端精密涂布技术为核心在新材料领域积极布局高精尖产品群,公司的新材料业务营收占比逐年攀升,已成为主要营收来源,为突出主业及业务发展方向,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公司全称及证券简称的议案》,并于2021年9月15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名称变更完成工商登记及变更证券简称的公告》,更名变“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变为“新纶新材”。

10月23日新纶新材发布《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前三季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1.15亿元,其中新材料业务保持了增长趋势,实现营业收入6.83亿元,同比增长12%;新材料业务中,新能源铝塑膜材料实现营业收入4.63亿元,同比增长60%;而前三季度有息负债减少2.2亿元,较年初下降7.5%。

 


您还没登录

请先完成《满意度调查》,再浏览更多内容。谢谢支持!

您还没注册

请注册后进行发言

  • 验证码

忘记密码

重置密码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