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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调有理|6 投资咨询中,切忌“对私”操作

2020-01-06 15:51:28来源:股市广播

案例6  投资咨询中,切忌“对私”操作 

张某与某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的荐股服务纠纷

案情简介:

张某反映,称某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广州分公司的员工赵某通过微信向其推荐荐股服务,并出示了公司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书。张某便于2017年11月初通过微信方式转账666元给赵某,后续赵某向其推荐了一只股票,导致其亏损。张某认为赵某私下诱导其买卖股票,因此投诉,要求公司与其协商解决该问题。

调解过程及结果:

调解中心将该情况告知公司后,公司称张某并非公司客户,且未查到此笔款项。后经核实张某的666元是被公司的销售员赵某私自收取了,赵某并没有证券投资顾问资格。赵某的行为已违规,已被公司开除处理并通报,同时赵某已将666元退还给张某。为此,公司已向张某多次解释,最终取得张某的理解。后调解中心回访张某,其已无异议了。

案件评析:

本案主要是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员工赵某私自接受张某款项,且不具资格向张某乱荐股所引发的。《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第27号)第七条规定:“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以公司账户收取。禁止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以个人名义向客户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的规定”。因此,赵某在未取得证券投资顾问资格的情况下,向张某提供投资建议并私下收取服务费的行为已违反了上述规定。另外,从本案可看出,该投资咨询公司日常疏于管理,未严格规范好员工的执业行为。

本案的启示: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合规管理,杜绝无证券投资顾问资格的人员违规向客户提供证券买卖建议。就投资者而言,在支付服务费前,应到中国证券业协会官网查询业务人员所说的公司是否具备证券投资咨询资格,服务人员是否具备证券投资顾问资格,如果没有注册,就是假冒的投资顾问,投资者要小心被骗。对于服务费的交纳,投资者应把资金转到公司账户,切忌将资金转至个人账户,最终造成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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