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尔康制药诉讼时效下周截止 股民切勿错过最后的索赔“顺风车”

2021-06-04 15:57:39来源:投资快报 南方财经投教基地

投资者针对A股上市公司尔康制药(300267)的证券诉讼时效仅剩最后一周了,《投资快报》记者留意到,此前已有不少股民通过起诉获得终审胜诉,并顺利拿到赔偿。

2017年8月8日,尔康制药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调查通知书》。经历十个月的调查之后,2018年6月13日,公司收到湖南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认定尔康制药公告的《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录,虚增2015年、2016年收入。依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决定对尔康制药给予顶格处罚,多名直接责任人也受到了相应处罚。

随后,大批投资者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对尔康制药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2019年8月,公司收到长沙市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已对818名原告起诉作出了一审判决,虽案件涉诉金额累计高达5.2亿,但法院判决公司应向原告赔偿损失合计仅7030.6万元。判决的赔偿金额远低于起诉金额,主要原因系法院认定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与投资者方所认定的时间存在较大差异。

收到一审判决的投资者纷纷提起上诉,湖南省高院审理后认为,公司2015年年报中的虚假陈述行为程度较轻,对公司股价波动和市场的影响不大,不存在交易因果关系等理由,依然维持了一审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 而二审判决一出,众多投资者不服湖南省高院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

一份长沙中院民事判决显示:关于案件争议重大性的问题,法院审查认为,尔康制药公司2015年年报虚增的营业收入和虚增的净利润在该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占比微小,不会对公司的业绩及重要财务指标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误导投资者对公司的业绩产生错误的判断。尔康制药公司2015年的信息披露行为不构成重大事件。2016年尔康制药虚增利润则占比较大,易误导投资者对公司业绩产生错误判断。因此,2016年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构成重大事件。

2020年12月18日,公司对外披露《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司收到最高院出具的《应诉通知书》,48名申请人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现已立案审查,以上申请人均为相关诉讼案件的一审原告及二审上诉人。截至该公告披露日,公司涉及的936起案件均已判决生效或调解、裁定结案,公司应向各原告赔偿损失合计81,107,271.73元,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合计1,028,770.3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从个案来看,发起索赔投资者的赔付率参差不齐,有的赔付比例超过九成,有的则低于11%。在起诉的投资者中,仅有在2017年4月21日至2017年11月23日(不含23日)期间买入的投资者获得了赔偿,赔付率高达90%。实则因虚假陈述实施日和揭露日的认定问题,绝大多数投资者的起诉请求被法院驳回。

那么到底哪些投资者符合法院认定的索赔条件,能大概率获得赔偿呢?维权律师表示,根据法院的判决结果,投资者在2017年4月21日至2017年11月22日期间买入且在2017年11月23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尔康制药而产生亏损的,符合索赔条件。

值得留意的是,目前正对该案件的民事诉讼时效将在一周后的6月13日截止,符合条件的股民还有最后的加入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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