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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2021-04-30 12:01:08来源:中国证监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专业委员会(以下称专业委员会或委员会)的作用,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委员会是协会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 

专业委员会的设立、注销或更名由协会理事会决定。 

第三条   

专业委员会应当围绕协会“自律、服务、传导”职能,汇集行业智慧与资源,建设交流、议事和办事的平台,提升行业形象,提高市场效率,推动行业创新发展,增强行业核心竞争力,助力打造共建共治共享新格局。 

第四条   

协会设立会员服务部门,服务专业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专业委员会履行职责发生的经费由协会承担。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应当坚持协商、务实、高效、节约的原则。 

第二章  专业委员会的职责与构成 

第七条   

专业委员会根据目标定位,履行以下全部或部分职责: 

(一)草拟自律规则、业务规范,评估实施效果,并提出修改建议;  

(二)调查、收集、整理并反映行业动态、意见和建议; 

(三)对行业重点、难点、热点问题进行研究; 

(四)引导行业创新发展,协助开展业务和产品创新评估工作; 

(五)促进行业交流合作; 

(六)协助开展投资者教育和保护活动; 

(七)协助组织行业培训,设计培训课程,提供师资; 

(八)协助设计执业检查方案、工作底稿,对执业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提供专业意见; 

(九)总结推广典型案例、示范实践; 

(十)协会授权或委托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的委员构成应当符合专业性、积极性、代表性和均衡性要求。  

第九条   

各专业委员会的委员原则上不超过40人;确需超过40人的,由协会会长办公会批准。 

第十条   

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不少于3名,原则上不超过10名。 

第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应当聘任主任委员所在单位的一名工作人员担任秘书长,协会会员服务部门应当委派一名工作人员担任秘书,协会其他职能部门可以委派一名工作人员担任秘书。 

第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会员单位专家、监管机构专家、具有较高社会影响力或者学术研究水平的专家、学者担任顾问。 

第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成立工作小组,承担专项工作。工作小组成员可以是委员以外的其他人员。 

第十四条   

协会会员服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向专业委员会传导中国证监会、协会重点工作情况,协助专业委员会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二)依托专业委员会建立行业意见反馈机制,及时反映行业意见诉求; 

(三)建立专业委员会评价评估机制; 

(四)负责专业委员会设立、变更、换届等组织工作; 

(五)建设、维护专业委员会管理平台; 

(六)定期整理、编写、发布专业委员会工作动态; 

(七)负责履行专业委员会草拟的自律规则、业务规范及其他工作成果立项、审议、备案、发布等程序; 

(八)负责履行专业委员会各类会议协会报批程序及日常联络协调等工作; 

(九)负责专业委员会会议材料和工作文件的整理、归档和保管等工作; 

(十)协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专业委员会成员的产生、任免与职责 

第十五条   

担任专业委员会的委员、秘书长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 

(二)关心行业发展,热心参与协会工作,有必要的时间和精力参加委员会的活动; 

(三)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丰富的相关从业经验;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未受到重大处罚处分; 

(五)会员单位的委员、秘书长原则上应担任部门负责人及以上的职务,证监会系统的委员原则上应担任副处级及以上或相当职务; 

(六)协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担任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除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在会员等单位在相关领域具有较强的代表性; 

(二)主任委员原则上应为所在会员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副主任委员原则上应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当于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 

(三)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号召力; 

(四)具有良好的行业声誉。 

第十六条   

担任专业委员会的顾问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 

(二)专业水平和从业经验在相关领域具有较强的代表性; 

(三)热心参与协会工作,有必要的时间和精力参加专业委员会的活动;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未受到重大处罚处分; 

(五)原则上应在所在会员等单位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当于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或具备副高级及以上职称; 

(六)协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会员等单位退休人员不受前款第(五)项限制。 

第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的委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的专业委员会担任委员,证监会系统提名的委员除外。 

同一专业委员会原则上不得有两名及以上委员来自同一会员单位。确需有两名及以上委员来自同一会员单位的,由协会会长办公会批准。 

第十八条   

理事会通过设立专业委员会的决议后,将通过适当方式告知全体会员单位。 

来自会员等单位的委员,由所在单位推荐;来自证监会系统的委员,由所在单位提名。 

第十九条   

会员等单位推荐相关人员担任专业委员会职务的,应当向协会提交推荐函和该人员的简历。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就不存在重大处罚处分情形向协会提交承诺函。上述推荐函、简历、承诺函应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协会会长办公会提名,协会理事会聘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以外的委员、顾问及秘书长由协会会长办公会聘任。 

专业委员会委员、顾问和秘书长的任期自聘任时起至当届理事会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与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根据协会授权,代表委员会签署有关文件; 

(三)主持制定并推动实施委员会工作计划; 

(四)向理事会报告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五)其他应当由主任委员履行的职责。 

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职时,应由其指定或协会会长办公会指定一名副主任委员代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二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完成委员会交办的任务; 

(二)参加主任委员会议,根据主任委员授权召集与主持委员会会议; 

(三)其他应当由副主任委员履行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筹备委员会会议; 

(二)起草委员会文件; 

(三)撰写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协助制定并推动实施委员会工作计划; 

(五)其他应当由秘书长履行的职责。 

专业委员会秘书配合秘书长开展委员会工作,并负责委员会日常联络和协调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委员会会议; 

(二)就委员会相关工作提供咨询建议; 

(三)其他应当由顾问履行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应当参加委员会的活动,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秘书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聘: 

(一)违法违规,受到重大处罚处分的; 

(二)被相关部门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无法履行委员会职责的; 

(三)工作岗位发生变化,不再适合担任委员会职务的; 

(四)离开相关行业,不再适合担任委员会职务的;  

(五)任期内三次无合理理由不参加委员会活动,或在两年内没有实质参与委员会具体工作的; 

(六)主动申请退出委员会的; 

(七)其他不适合继续担任委员会职务的情形。 

专业委员会顾问有前述第(一)、(二)、(五)、(六)项情形的,应当解聘。 

专业委员会委员、秘书长、顾问发生前述第(一)、(二)项情形的,本人及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向协会报告。 

主任委员认为不再适合担任委员会职务,可以向协会提出解聘建议。 

第二十七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协会理事会解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以外的委员、顾问及秘书长由协会会长办公会解聘。 

第二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从会员单位推荐的人员中增补委员,经主任委员同意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程序聘任。 

增补委员的任期自聘任时起至当届理事会届满。  

第四章  工作规则 

第二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应当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重点、时间进度和具体责任人。 

第三十条   

专业委员会每年至少应当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得低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二名以上副主任委员可以提议召开全体会议。 

第三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每年至少应当召开一次主任委员会议,出席会议的正、副主任委员人数不得低于应出席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三十二条   

经协会会长办公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工作小组组长提议或会员服务部门建议,专业委员会可以召开专题会议。 

第三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主任委员会议、专题会议,由委员会秘书长拟定会议方案,并经主任委员同意。 

专业委员会工作小组自行召开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将会议方案告知主任委员和会员服务部门。 

第三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成员不能参加委员会会议的,应当事先请假。参加全体会议、主任委员会议的,原则上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出席。 

第三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全体会议对议案进行表决的,按照一人一票的方式,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通过。  

第三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对与委员存在利害关系的事项进行表决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三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会议应当根据需要形成会议纪要、报告或宣传稿,交会议主持人审核后,由委员会秘书履行相关报送程序。 

第三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应当每年向理事会进行年度工作报告。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三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的委员、秘书长参加委员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勤勉尽职、廉洁自律,不得谋取不当利益。 

第四十条   

专业委员会的委员、秘书长应当签署保密承诺书,对所参加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主任委员会议、专题工作会议等的会议内容,不得通过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或者微信、微博、自媒体等网络媒体对外披露。确需对外披露的,由协会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单位除相关人员担任委员会职务外,不得擅自以秘书处、办事处等名义设立委员会机构;委员、秘书长不得擅自以委员会或委员会职务的名义对外进行与委员会职责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秘书长根据协会授权对外发表言论的,应当遵守协会相关要求。未经协会授权,任何人不得以委员会或委员会职务的名义对外发表言论,不得以协会或委员会的名义创建微信、微博等网络媒体账号并对外发布信息或发表言论。 

以个人名义对外发表言论,但是涉及到协会或委员会有关工作、对协会社会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协会将视情况采取提醒、劝退或解聘等措施;后果严重的,将视情形采取自律措施。 

第四十三条   

对于为行业发展、协会工作或委员会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委员,协会视情况给予下列奖励: 

(一)向委员所在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发送表彰委员工作的表扬信,建议所在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给予适当奖励; 

(二)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研讨会、培训班等; 

(三)优先推荐参加协会组织的专家评审、外事活动、国际交流等; 

(四)参加协会组织的培训并授课的,按照授课课时视同完成相应后续职业培训课程学时;参与起草协会自律规则、业务规范、重大研究报告或开展政策解读等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的,按相关规定视同完成当年相应后续职业培训课程学时。协会将相关奖励信息计入诚信信息系统;相关工作跨自然年度的,只视同完成一年的后续职业培训课程学时; 

(五)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宣传报道或公开表彰; 

(六)协会规定的其他奖励措施。 

委员所在单位中的其他工作人员,为行业发展、协会工作或委员会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协会参照前款措施给予奖励。 

获得奖励的委员或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在全面风险管理、行业文化建设、社会责任履行、服务资本市场重大改革等方面有重大贡献的,协会可以向证监会提出在分类评价等工作中予以适当考虑等建议。 

对行业发展、协会工作产生重大积极影响的委员会研究成果,协会予以公开发表或优先推荐参加有关单位组织的优秀课题评选活动。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委员,协会视情况采取提醒、劝退或解聘等措施。 

第四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顾问参照专业委员会委员的工作纪律执行。 

第六章     

第四十六条   

各专业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工作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处罚处分”,指如下情形: 

(一)因证券期货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二)被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三)最近5年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 

(四)最近3年被证监会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以外的其他监督管理措施; 

(五)最近3年受到协会纪律处分; 

(六)协会认为对专业委员会履职造成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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