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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教案例】以媒体揭露日作为虚假陈述揭露日的司法实践——J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2022-06-28 10:30:09来源:广东证监局

以媒体揭露日作为虚假陈述揭露日的司法实践

——J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基本案情】

J公司是2008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2019年6月12日,J公司对外发布《关于签署〈合作合同〉的公告》(54号公告),披露拟与许某及L公司合作开展用于防治非洲猪瘟的今珠多糖注射液产业化运营的相关事项。

2019年6月14日,多家权威媒体对以下事实进行了报道:J公司工作人员确认今珠多糖不是疫苗;农业农村部表示未受理过任何针对非洲猪瘟病毒的预防治疗药物或疫苗,今珠多糖可有效防治非洲猪瘟缺乏科学依据。2019年8月13日,J公司公告称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J公司披露今珠多糖注射液预防有效率缺乏相关依据等。武某等以J公司证券虚假陈述为由,要求赔偿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

广州中院经审理认为,2019年6月14日权威媒体揭露的内容是J公司虚假陈述的基础和核心,市场在2019年6月14日之后几日对该揭露内容存在明显反应,故认定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19年6月14日。

【法官说法】

虚假陈述揭露日的认定,对于判断投资者的损失是否受到虚假陈述的影响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也是决定投资者能否获得赔偿的重要因素。本案是《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出台后广州中院首例以媒体揭露文章作为虚假陈述揭露日认定依据的案件。

根据九民纪要的规定,虚假陈述的揭露和更正,是指虚假陈述被市场所知悉、了解,其精确程度并不以“镜像规则”为必要,不要求达到全面、完整、准确的程度。原则上,只要交易市场对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权威媒体刊载的揭露文章等信息存在着明显的反应,当事人提出市场已经知悉虚假陈述抗辩的,人民法院依法应予支持。

本案中,54号公告虚假陈述的基础和核心是其所称的今珠多糖注射液可有效防治非洲猪瘟。对以上虚假陈述内容,权威媒体已于2019年6月14日具体明确指出今珠多糖注射液不具有专利,不是疫苗,有效防治非洲猪瘟缺乏依据。该内容是虚假陈述的基础和核心,足以对理性投资者产生警示作用,促使其重新判断股票价值、注意证券市场投资风险。

从交易市场的反应来看,案涉证券于2019年6月14日至18日连续大幅下跌,证明了媒体的揭露信息已对证券市场产生了实质性影响。本案准确把握九民纪要的指引,以媒体揭露而非通常的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作为认定揭露日的依据,最终认定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19年6月14日,为如何以媒体揭露日为准认定虚假陈述实施日提供了具体的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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