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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教案例】利用示范判决推动案件调解——I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2022-06-25 10:20:32来源:广东证监局

利用示范判决推动案件调解

——I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基本案情】

I公司是2009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2017年12月15日,广东证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因I公司的子公司虚假确认废料销售收入2770505.13元,I公司在公布2014年年报时确认了该虚增数额,虚增利润总额占I公司当期利润总额的28.01%,广东证监局对此予以行政处罚。因I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被行政处罚,来自全国各地的投资者纷纷诉至市法院,要求赔偿投资损失,广州中院相继收案2443件。

为妥善化解纠纷,广州中院采用示范判决机制,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案件作为示范案件,先行审理并作出判决,在判决得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后,将首案判决作为后续案件的示范判决,引导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促成了后续案件的及时统一处理,审结的I公司系列案调撤率高达53.58%。

【法官说法】

证券虚假陈述,是一种涉众型的侵权行为,由此也导致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往往呈现出当事人众多和案件诉讼周期长的特点。示范性判决机制有利于统一处理具有共同事实和法律适用争议焦点的系列案,非常适合用于化解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I公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兼具当事人众多、专业性强、损失不易确定等特点,社会关注度高。

广州中院积极运用示范性判决机制,首案判决既对公众广泛关注的2015年“股灾”是否构成系统风险问题作出了强有力的说理论证,也对系统风险与投资者损失的关联程度及影响损失的时间节点作了清晰界定,裁判结果得到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全案维持,被评为2019年广东法院十大案例,为利用示范性判决机制化解I公司虚假陈述引发的群体性纠纷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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